楚天都市報訊 圖為:犯罪嫌疑人帶到現場的自製手槍
圖為:自製爆炸裝置
圖為:犯罪現場的汽油瓶之一
圖為:犯罪嫌疑人帶到現場的刀具
□本報記者盧成漢 特約記者關伯煜
潛江浩口鎮三小人質劫持案發生後,網上也傳來了一些嘈雜的聲音。針對質疑,昨日,潛江市委宣傳部召開新聞通氣會,該市公檢法部門披露了該案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情況。
曾盜竊財物“數額巨大”
潛江市法院介紹,今年60歲的張澤清曾因故意犯罪,兩次受到刑罰處罰。
第一次是因盜竊罪。1983年4月至1985年5月間張澤清單獨或伙同他人,在原潛江縣浩口區等地盜竊作案20起,盜竊各類物資價值共計2710元。
這對於當時該縣人均月工資僅60多元來說,算得上是“數額巨大”。
該縣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後,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。宣判後,張澤清未提出上訴,亦未提出申訴。
1990年5月18日,張澤清刑滿釋放。
非法造槍並用槍擊傷村民
張澤清第二次獲刑,因為非法造槍,並用槍支打傷他人。
2008年9月3日9時許,54歲的張澤清在潛江市浩口鎮許橋村四組,與正在田間勞作的陳某某為瑣事發生爭執,張澤清拿出隨身攜帶的自製仿左輪手槍(經鑒定具有殺傷力)朝天打了一槍。
陳某某當即從其摩托車的備用箱中取出一把刀,隨後上前抓住張澤清所持仿左輪手槍的槍管,張澤清又朝天打了一槍,陳某某用刀將張澤清的右前臂刺傷(輕微傷),張澤清開槍擊傷陳某某左上臂(輕微傷),並持木棍將陳某某左肘擊打致輕傷。
隨後,張澤清到浩口水陸派出所報案稱其被人持刀砍傷,民警要其包扎傷口後再來說明情況。之後,公安民警接到張澤清持槍打傷陳某某的報警,即前往張澤清包扎傷口的診所將其抓獲。
經訊問,張澤清承認了其非法製造槍支、故意傷害陳某某身體的事實。
潛江市法院認為,張澤清已構成非法製造槍支罪。張澤清不能正確對待其與他人發生的糾紛,持械故意傷害公民身體,致人輕傷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。張澤清在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,雖然其主觀上認識錯誤稱之為報案,但其客觀上是自動到案,且其自動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,應認定為自首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法院以非法製造槍支罪,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;以故意傷害罪,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;依法沒收張澤清犯罪所用自製仿左輪手槍1支。
宣判後,張澤清沒有提出上訴,判決生效後投入監獄服刑,2012年12月2日刑滿釋放。
出獄後申訴要求改判無罪
2012年12月4日,張澤清在出獄後的第三天,他便向潛江市法院提出申訴,申請再審,並要求改判其無罪。
張澤清的理由是:製造槍支是為了防止不法之徒侵害而採取的自我保護措施,法院應當對其減輕處罰或免於刑事處罰。張澤清認為,他並未對陳某某造成傷害,即便在糾紛中確致陳某某傷害了,亦屬正當防衛,不應負刑事責任。
潛江法院依法受理其申訴並對原審判決進行了審查。經該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,認為其申訴理由不能成立,於2013年3月28日依法駁回其申訴。
張澤清不服,又向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,漢江中院對原審判決審查後,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,審判程序合法,張澤清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,依法駁回其申訴。
劫持現場有7瓶汽油
昨日,潛江警方透露,現場發現的汽油不是6瓶,而是7瓶。
據該案現場指揮王燈清介紹,民警在教室現場清查時,發現有7瓶汽油,其中一瓶系玻璃瓶裝汽油,餘下是礦泉水瓶裝汽油。張澤清在教室前面,潑灑了一瓶,在教室後排,向他自己和人質王林華潑灑了兩瓶。
“事發的教室,玻璃窗和電視機,加上張澤清持如此多的汽油和爆炸裝置,一旦爆炸,會產生更為嚴重的後果。”王燈清說。
提起事發時張澤清攜帶的自製手槍,王燈清說,這隻槍比張澤清在2008年製造的左輪手機要粗糙多了,在人質劫持案中,多人看到過這把槍,但並未擊發。這支槍的威力鑒定,已送至省公安廳進行檢測。
檢察機關依法進行了屍檢
6月11號上午,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技術處,受潛江市人民法院的委托,派法醫趕到潛江進行解剖和屍檢。
法醫先到浩口鎮三小實地查看了現場,隨後按規定就張澤清屍檢向其家屬發出了屍體檢驗通知書。
張澤清家屬收到通知書後,不願意到現場。根據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(試行)》第212條規定:在相關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,依法對張澤清屍體進行了法醫學解剖,法醫學鑒定意見書待處。
(原標題:潛江披露劫持人質案相關情況)
- Jun 24 Tue 2014 10:20
潛江披露劫持人質案相關情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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